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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歸還預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  告 金佑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庚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昆達商行即李宗憲間請求歸還預付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714,82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0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譚系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