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8號
原 告 金佑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庚澤
上列原告與
被告昆達商行即李宗憲間請求歸還預付貨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714,82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0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譚系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