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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  告 張春德即藝德室內裝潢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11,971,61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,424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9  年  2  月  25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 109  年  2  月  25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桉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