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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款項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 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航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、黃瀅茹間請求清償款 項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 柒拾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3864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8,981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6,17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,尚應補 繳5,670 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 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