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返還保留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  告 玉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木發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      黃麟淵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台鼎倉儲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保留款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820,34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03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穗蓁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