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4號
原 告 玉壇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木發
訴訟代理人 陳鎮
律師
黃麟淵律師
上列原告對
被告台鼎倉儲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保留款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820,34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03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