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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  告 廖淑芬 被   告 凱桀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振凱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 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48,296元,依民事  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。惟  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   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   12條第1項定有明文,則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   (計算式:1,000元×2 /3=66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另   原告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核屬非因財產   權而起訴,應徵裁判費 3,000元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徵   收第一審裁判費3,333元(計算式:1,000元-667元+3,000   元=3,333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 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  其訴。 二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 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 三、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,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  調解之意願(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),本件  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由法官審酌  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月  16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