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5號
原 告 廖淑芬
被 告 凱桀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振凱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48,296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。
惟
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
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
12條第1項定有明文,則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
(計算式:1,000元×2 /3=66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另
原告請求被告應開立
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
核屬非因財產
權而起訴,應徵裁判費 3,000元,
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3,333元(計算式:1,000元-667元+3,000
元=3,333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。
二、
爰檢送原告
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三、本件非屬
強制調解事件,經以公務電話徵詢
兩造均表達願行
調解之意願(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),本件
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由法官審酌
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
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