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8號
原 告 東聯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美慧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祐全生物科技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祐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
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
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68,960元,應繳
裁
判費13,57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13,073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