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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  告 東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慧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被告祐全生物科技 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祐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  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  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  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68,960元,應繳裁   判費13,57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  繳13,073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