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9號
原 告 張彥廷
訴訟
代理人 郭靜儒
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正聖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三發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
本件原告請求
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應給付
資遣費新臺
幣(下同)16,875元。聲明第二項被告應提繳12,673元至原
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合計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29,548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
0元。
惟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
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
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,則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
2即667元(計算式:1,000元×2 /3=667元,元以下四捨五
入)。另聲明第三項,原告請求被告應開立
非自願離職證明
書部分,
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徵裁判費 3,000元,
揆
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333元(計算式:1
,000元-667元+3,000元=3,333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
爰檢送原告
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
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