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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  告 埔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滿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國城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53,305元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,4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