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4號
原 告 挑椅子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義庠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何金滿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85
萬8398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
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914元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