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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  告 挑椅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義庠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金滿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   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85   萬8398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 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914元。茲限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 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 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