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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  告 周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霖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6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0元,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96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