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2號
原 告 周方
上列原告與
被告長霖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向本院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原告起訴時
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6萬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萬0460元,
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96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陳怡
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