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9年度補字第554號
原 告 和合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嘉仁
上列原告與
被告進化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32
6,5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,9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
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劉燕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