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號
原 告 丞宥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彥良
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合盛技研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
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黃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