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  告 曜晨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幸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益鋼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2 萬460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 元。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2 萬9507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