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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  告 鄒篤儒 被   告 維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彩雲 一、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   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   起訴或聲請調解。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   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,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定有明文。   又依同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   請調解者,仍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   收裁判費或聲請費。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,當事人   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,同法第77條之21   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維樂工業股份有  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號),惟被告 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 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 126,411元   (含預告工資45,301元、謀職假折算為13,518元及年終獎金   67,592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原應徵第一審   裁判費 1,330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   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  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,則本件預告工資  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 45,30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   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(計算式:1,000元×2 /3   = 66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尚應扣   除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,則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   元(計算式:1,330元-667元-500元=163元)。茲依民事  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 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爰檢送被告聲明異議狀繕本送原告,請原告於收受後7日內   提出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被告。 三、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,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  調解之意願(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),本件  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由法官審酌  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