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9號
原 告 簡銘賢
周錦慧
被 告 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柯文貴
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986,100元(詳如
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,30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
第一審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譚系媛
附表:
1.建物課稅現值:4,598,800元+1,366,500元=5,965,300元
2.土地A區域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,400元=20,800元
3.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
其價額。
4.合計:5,986,1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