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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  告 芳苑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宇精密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 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,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892,500元,應徵裁判費9,8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