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9號
原 告 冠川寶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莉萍
上列原告與
被告韋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萬1132
元【詳見訴訟標的金額欄
所載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