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  告 冠川寶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韋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萬1132 元【詳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