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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  告 永康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龍、舟山和丰船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狀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2,648,373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7,235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,如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