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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  告 台灣富利業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 為新臺幣(下同)1,305,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3,969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,如逾期未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