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0號
原 告 國喬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昱誼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部辦事處間請求給付
承
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3,182,88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,581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