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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  告 國喬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昱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部辦事處間請求給付承 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3,182,88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,581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