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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 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僑貴實業有限公司 、黃慧青、卓為忠發支付命令(109 年度司促字第5011號)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,436,447元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218,272 元 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17,772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