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4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烈
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僑貴實業有限公司
、黃慧青、卓為忠發
支付命令(109 年度司促字第5011號)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,436,447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繳
裁判費218,272 元
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17,772
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
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