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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4號 原   告 陳茗濠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被   告 城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淑湘 被   告 時詣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昌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6 萬211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 萬941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