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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735號 原   告 鴻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栢章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宜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宜德營造有   限公司)、浩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  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記載為   新臺幣(下同)510,3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  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  費5,6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  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