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  告 建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盟訓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上慶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045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2781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1228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