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6號
原 告 建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盟訓
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上慶營造工程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045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0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
費12781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1228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