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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區分所有物管理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  告 帝王貴族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子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高盈建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區分所有物管理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50,545 元(計算式 :595588+454957=0000000 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49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