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7號
原 告 高紹盛
訴訟
代理人 曾信嘉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善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0,723,06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,4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