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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  告 高紹盛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善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0,723,06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,4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