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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和解內容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  告 何晉傑 一、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   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   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、「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   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;當事   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   營業所。二、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   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。...四、應為之聲   明或陳述」、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   期間命其補正」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116條第1項   第1、2、4款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「原告之   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   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...六、起訴不合  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」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   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,應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  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而有起訴不   合法定程式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應補正事項如下: (一)起訴狀所載之「耀鼎建設有限公司」如為本件被告,應補    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,且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   、補正說明書狀之繕本。 (二)起訴狀上未記載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(即訴之聲明)    ,原告應補正記載「訴之聲明」,其內容須具體明確(載    明請求被告做何事或給付多少錢),並應查報本件訴訟標    的價額,及按所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玉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