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0號
原 告 賴昱銓
原告與
被告瑞廣新業有限公司(下稱瑞廣公司)等人間移轉登記公
司股份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核定
訴訟標的之價額
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
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
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
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:
本件原告先位請求被告瑞
廣公司應將登記其名下宏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宏廣公司)股
份之70%,移轉登記予原告名下。備位請求被告瑞廣公司、林菊
梅、張錫濱、宏廣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760萬元、
1000萬元、200萬元、310萬元,及均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而依原告起訴狀
所載:「被告
瑞廣公司所
持有之宏廣公司70%股份以4500萬售予原告」,依
上
開法條規定,應以價額較高之先位請求4500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
的。是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