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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移轉登記公司股份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賴昱銓 原告與被告瑞廣新業有限公司(下稱瑞廣公司)等人間移轉登記公 司股份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 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請求被告瑞 廣公司應將登記其名下宏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宏廣公司)股 份之70%,移轉登記予原告名下。備位請求被告瑞廣公司、林菊 梅、張錫濱、宏廣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760萬元、 1000萬元、200萬元、310萬元,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:「被告 瑞廣公司所持有之宏廣公司70%股份以4500萬售予原告」,依上 開法條規定,應以價額較高之先位請求4500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。是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