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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買賣合約無效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  告 楊秀鳳 原告與被告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買賣合約無效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主張兩造間之買賣契約無效,訴請被 告返還原告交付之訂金新臺幣(下同)36萬元及由訴外人楊致學 所簽發面額分別為32萬元、20萬元、20萬元及10萬元之本票各1 紙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8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68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超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