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1號
原 告 楊秀鳳
原告與
被告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買賣合約無效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主張
兩造間之
買賣契約無效,訴請被
告返還原告交付之訂金新臺幣(下同)36萬元及由訴外人楊致學
所簽發面額分別為32萬元、20萬元、20萬元及10萬元之
本票各1
紙,故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8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682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孫超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