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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  告 逸陞生物科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逸承 上原告因不當得利事件,曾聲請被告盤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(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0331 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0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0,4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9,9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不得抗告正本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督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