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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  告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 原   告 大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進忠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      宋豐浚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  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  (下同)60,160,000元(計算式:48,420,000+11,740,000   =60,160,000元)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  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  541,408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   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盧弈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