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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號 原   告 大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諺 訴訟代理人 洪鈺婷律師 原告與被告江鯉谷、賴芬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6,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