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號
原 告 大亨
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俊諺
訴訟代理人 洪鈺婷
律師
原告與
被告江鯉谷、賴芬間請求給付服務
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6,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