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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  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養護工程 處、五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,790,8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8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9  年  4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桉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