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3號
原 告 兩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依琪
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賴淑貞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經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
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;又
原告之訴
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,但其
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
第6款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824,
951元,應徵裁判費68,617元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,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