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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、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  告 兩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依琪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淑貞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經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 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,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824, 951元,應徵裁判費68,617元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,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