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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代位請求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6號 原   告 王貴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勝鋁業有限公司等間代位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 肆佰參拾肆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,653,924 元(計算式:956781+347770+349373=0000000 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,434元。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