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7號
原 告 台灣力控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俊賢
被 告 新陞弘精密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婕榆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
買賣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萬6513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60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黃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