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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買賣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  告 台灣力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賢 被   告 新陞弘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婕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萬6513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0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