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8號
原 告 共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明杰
原 告 明昌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秋龍
原 告 碩鎔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姜杏玟
原 告 立亞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傑瑞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吳明杰
上列原告與
被告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北
分公司、格緻旅行
社股份有限公司有春分公司間
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66,656 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5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善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