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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   告 共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杰 原   告 明昌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龍 原   告 碩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杏玟 原   告 立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傑瑞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、格緻旅行 社股份有限公司有春分公司間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66,656 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5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善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