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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  告 雲河概念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勳 被   告 黑潮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鈞程 被   告 龔美棋 被   告 寶島口福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振岳 被   告 鼎寶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晏輝 被   告 無無一生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仕豪 被   告 無二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晏輝 被   告 無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振岳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  費。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  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  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   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  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、第2   項及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:「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○區○○路   ○段000 號、702 號1 、2 樓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返還原   告。㈡被告黑潮娛樂事業有限公司、龔美棋應連帶給付原告   租金新臺幣(下同)430 萬9,724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  翌日起至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,按月賠償12萬元。」,依前   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加計原告請   求積欠租金等數額後核定之,至於原告請求被告按月賠償部   分屬附帶請求,不併算其價額。而系爭房屋之價額共計為63   7 萬3,200 元,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8 年房屋稅籍證   明書附卷可稽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,068 萬2,92   4 元(計算式:637 萬3,200 元+430 萬9,724 元=1,068   萬2,924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,072 元。茲依民事  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 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超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