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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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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買賣契約無效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8號 原   告 駱禹靜 被   告 潤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政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就車牌號碼0000000 號車輛( 起訴狀誤載為RB7811)之買賣契約無效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 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,即上揭買賣契約之買賣價金新臺幣(下 同)1,049,000 元,此據原告提出汽車訂購合約書1 紙附卷為憑 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049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,3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千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