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8號
原 告 駱禹靜
被 告 潤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政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買賣契約無效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就車牌號碼0000000 號車輛(
起訴狀誤載為RB7811)之買賣契約無效,其
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
告所得受
確認利益為準,即
上揭買賣契約之買賣價金新臺幣(下
同)1,049,000 元,此據原告提出汽車訂購合約書1 紙附卷為憑
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049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1,3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劉千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