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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  告 林彩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航嘉國際有限公司、穩盛物流有限公司、王明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3人各給付被告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故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3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1  月  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1  月  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桉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