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號
原 告 林彩銀
上列原告與
被告航嘉國際有限公司、穩盛物流有限公司、王明芳
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經查,原告起
訴請求被告3人各給付被告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故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3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劉桉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