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1號
原 告 億豐車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麗娟
原告與
被告游佳
臻(原名為陳姵君)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孫超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