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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協議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  告 億豐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麗娟 原告與被告游佳(原名為陳姵君)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超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