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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  告 維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般若創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 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。查: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8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99元。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萬499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