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5號
原 告 麗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文國
被 告 周俊軒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
按訴
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
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
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項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
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巷○○弄○
號(316房)房屋全部遷讓返還予原告,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
陳該址設有405間房間及108年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20
,342,500元,此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8年房屋稅繳納通知
在卷
可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,228元(計算式:《
20,137,700+204,800》÷405=50,228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
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