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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  告 麗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國 被   告 周俊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訴 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巷○○弄○ 號(316房)房屋全部遷讓返還予原告,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 陳該址設有405間房間及108年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20 ,342,500元,此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8年房屋稅繳納通知 在卷可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,228元(計算式:《 20,137,700+204,800》÷405=50,228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4  月   2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4  月   2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