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5號
原 告 瀚升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秉澔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謙華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台中
分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
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826,050元,應
繳
裁判費48,81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新台幣48,317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