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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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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及職業傷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9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  告 張勝華 被   告 勤美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翔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及職業傷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  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   (下同)1,329,280元(即職災補償損失1,096,000元、失業   補助197,280元、工資36,000元),及自108年11月29日起至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  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 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167元   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  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   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,基此,原告訴之聲明有關給付工   資部分,自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(元以下四捨   五)。是以,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,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   判費13,500元(計算式:14,167-667=13,500)。限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。 二、併送原告起訴狀繕本予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  提出答辯狀(含繕本)送本院。 三、兩造均陳明有調解之意願,本件待原告繳納裁判費即補正起   訴合法要件後,即另定調解期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勞動專業法庭 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