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2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建明
一、原告與
被告群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、吳嘉明間請求
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1,19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781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二、原告
起訴狀中並未記載被告群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
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送達處所,請原告提出被告群倫通運
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,
並補提
準備書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游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