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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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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2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一、原告與被告群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、吳嘉明間請求損害賠償  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  為新臺幣(下同)1,19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781  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 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  裁定。 二、原告起訴狀中並未記載被告群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  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送達處所,請原告提出被告群倫通運   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,   並補提準備書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