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3號
原 告 曾志郎
王馬國瑛
張素霞
方沛縈
羅貴美
王永吉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劉惠利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勝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協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
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主觀之訴之合併
,如各原告一起起訴、一起
上訴,並一起繳交裁判費,縱為普通
之共同訴訟,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
訴訟標的價額及
訴訟費用之規
定。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訴訟標的金額愈大,繳交
之費用比例愈低,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
或
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(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裁定
要
旨參照)。
經查,
本件原告曾志郎、王馬國瑛、張素霞、方沛縈
、羅貴美、王永吉分別向被告2 人請求
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
62萬元、80萬元、165 萬元、68萬元、60萬元、180 萬元,
揆諸
上開說明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615 萬元(計算式:62
0,000 +800,000 +1,650,000 +680,000 +600,000 +1,800,
000 =6,150,000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1,885 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劉千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