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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3號 原   告 曾志郎       王馬國瑛       張素霞       方沛縈       羅貴美       王永吉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協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主觀之訴之合併 ,如各原告一起起訴、一起上訴,並一起繳交裁判費,縱為普通 之共同訴訟,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 定。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訴訟標的金額愈大,繳交 之費用比例愈低,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 或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(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裁定要 旨參照)。經查,本件原告曾志郎、王馬國瑛、張素霞、方沛縈 、羅貴美、王永吉分別向被告2 人請求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 62萬元、80萬元、165 萬元、68萬元、60萬元、180 萬元,揆諸 上開說明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615 萬元(計算式:62 0,000 +800,000 +1,650,000 +680,000 +600,000 +1,800, 000 =6,150,000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1,885 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千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