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2號
原 告 琢璞時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世琦
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
律師
林欣誼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川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不當得利事件,原
告起訴尚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2,50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,7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