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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2號 原   告 琢璞時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世琦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      林欣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,原 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2,50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,7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