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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946號 原   告 元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賢 訴訟代理人 謝志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「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 訴者,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,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3,053,88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294元,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費2,000 元,應再補繳29,294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