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6號
原 告 元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宗賢
訴訟代理人 謝志揚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
分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「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
訴者,
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,得以其所繳調解之
聲請費扣抵之」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3,053,88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294元,扣
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費2,000 元,應再補繳29,294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