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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  告 李宇傑       許淞庭       容沛倫       陳昱璋       張勝琅       顏伯衡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音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主觀之訴之合併,如各原告一起起訴、 一起上訴,並一起繳交裁判費,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,法並無禁 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。況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,訴訟標的金額愈大,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,則合 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或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 (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裁定要旨參照)。經查,本件 原告李宇傑、許淞庭、容沛倫、陳昱璋、張勝琅、顏伯衡分別向 被告智音科技有限公司等請求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187萬600 0元、204萬4000元、89萬2000元、138萬元、58萬4000元、29萬2 000元,揆諸上開說明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706萬8000 元(計算式:1,876,000+2,044,000+892,000+ 1,380,000+584, 000+292,000=7,068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993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訓慧